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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廳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開展名牌農產品評審認定工作的通知(瓊農字〔2008〕177號)

時間:2011-04-16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局、工商局:
 
  為貫徹落實今年中央1號文件和省委2號文件精神,切實加強我省名優農產品統一認證管理工作,推進海南特色優勢品牌農業建設,創立和規范名優農產品品牌,促進熱帶特色現代農業發展。特通知如下:
 
  一、樹立名牌理念
 
  推進農業品牌戰略,培育名牌農產品是促進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重要手段,是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舉措,是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和市場競爭力的迫切要求。海南省名牌農產品,是指經考核評審合格,獲得“海南省名牌農產品”認證,并由省農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海南省名牌農產品”證書,獲準使用“海南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農產品。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的評選,堅持“市場導向、政府推動、企業運作”和“平等、自愿、公開、規范”的原則。
 
  二、加強組織管理
 
  (一)設立評審認證機構。由省農業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成立海南省名牌農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名審委),負責全省名牌農產品的評審、認證和管理發布工作。名審委下設辦公室和專家評審組。辦公室設在省農業廳農產品質量安全與標準化處,負責發展規劃、組織協調、評審考核和監督管理等日常事務工作。專家評審組由名審委聘請有關技術專家組成,負責申報產品的技術特性、品質和風味等情況的評估和審核工作。
 
  (二)規范評審程序和管理
 
  1、由名審委負責海南省名牌農產品評審工作,除名審委外,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的評選活動。
 
  2、參與海南省名牌農產品評審認證工作和管理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評審及管理工作,保守申請人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申請人的知識產權。
 
  3、為樹立維護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必須嚴格申報程序,增加評審認證工作的透明度。對名牌農產品實行動態監管和公示、發布制度,接受社會輿論監督。對創立名牌農產品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給予表彰獎勵和政策扶持。
 
  4、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弄虛作假行為將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認證條件及申報程序
 
  (一)認證條件:
 
  1、申請人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或社團法人資格,法人注冊地址在海南省境內。
 
  2、申請人要有一定規模,實行標準化生產,有規范的生產技術標準,能建立穩定的質量保證體系,環境保護體系,建立了產品質量追溯制度,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3、申請的農產品具有注冊商標。
 
  4、申報產品必須是本省生產的 “原產地”產品,具有地方區域優勢和市場前景,并成為區域主導產業和拳頭產品,并獲得“無公害農產品” 或“綠色食品”認證之一的農產品。
 
  5、申報產品質量長期穩定,3年內沒有出現質量安全事故。并提供一年內經指定的檢測機構按無公害農產品標準或國家有關標準檢測報告書。
 
  (二)申報程序
 
  1、由生產單位(包括注冊企業、行業協會或農民專業合作社)自愿申請,并填寫《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申報表》,連同有關材料,于每年5月30日前報市縣農業局。
 
  2、由市縣農業局、工商局聯合組織調查和審核,符合條件的要簽署意見并加蓋公章后,統一匯總向省名牌農產品評審委員會辦公室推薦。
 
  3、由省名審辦組織專家組對申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并進行實地核查,必要時可進行的產地環境及產品質量抽檢,做好綜合評價意見后報省名審委評定。
 
  4、經省名審委評定后的省名牌農產品,必須在海南日報和海南農業信息網上進行公示30天。對公示無意見或經重審合格的產品由省名審委授予“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稱號,頒發證書,并向社會公布。
 
  四、培育扶持名牌農產品
 
  (一)抓好組織協調。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部門要高度重視名牌農產品評選工作。加強組織協調,明確職責分工,主動爭取發改、財政和質監部門的支持,創新發展模式,進一步把名牌農產品工作抓緊、抓實、抓出成效。
 
  (二)抓好政策引導。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部門應立足市場,研究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措施,引入市場化運作模式,鼓勵和扶持社會力量參與名牌農產品培育,并從資金、技術、項目等方面給予引導和支持。大力實施農業標準化,積極培育名牌農產品的經營主體。積極開展名牌農產品推薦認證,加大營銷推介力度,樹立農產品品牌信譽和形象。
 
  (三)抓好制度建設。積極推行農產品分級包裝上市質量標準和管理制度,規范農產品包裝標識,進一步完善生產記錄、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建立完善和實施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健全農產品質量追溯制度。鼓勵和支持企業、基地和批發市場建立自律性檢測制度,實行獲得“海南省名牌農產品”標志使用權的產品直接免檢進入消費市場。
 
  (四)抓好能力建設。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工商部門要把名牌農產品認證管理工作納入質量監管工作日程,切實加強名牌農產品認證體系和監測隊伍建設。強化管理隊伍的技術指導和業務培訓,組織農技人員深入鄉村和企業基地,開展標準化生產技術指導服務,推廣高效、生態、安全的農業生產技術和農業投入品。
 
  五、實行動態監管
 
  (一)標志的使用。獲得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稱號的產品,可在市場營銷或產品宣傳活動中使用“海南省名牌農產品”標志,可在產品及包裝物上標明“海南省名牌農產品”字樣。
 
  (二)加強質量管理。獲得省名牌農產品稱號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有關標準組織生產,同時根據市場和消費者的需求,不斷強化質量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并做好產品開發、營銷服務、市場拓展和生產單位形象塑造等工作。
 
  (三)加強檔案管理。健全海南省名牌農產品評審檔案,對認證產品實行動態管理和跟蹤服務。采取不定期抽查和廣泛征詢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意見,定期組織市縣農業、工商部門對名牌農產品進行質量跟蹤檢查,并于每年12月底向省名審辦報告質量監測和標準化使用情況。
 
  (四)加強執法監管。每年組織對省名牌農產品進行監管行政監督,對仿假、冒用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稱號的單位和個人,依法嚴肅查處,依法保護名牌農產品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標志使用管理。“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有效使用期為3年,自認定公布之日起生效。標志使用期滿必須提前3個月重新申報和辦理認證手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名審委將取消其使用省名牌農產品標志資格,并在有關媒體公告,從公告之日起一年內不再受理認定申請:
 
  1、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2、轉讓、買賣、出租或者出借海南省名牌農產品證書和標志的;
 
  3、超范圍使用“海南省名牌農產品”標志的;
 
  4、產品質量抽查不合格或者消費者反映強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5、發生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生產經營出現重大問題的;
 
  6、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附件:1.   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申請表.doc
 
  2.   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申報材料清單.doc
 
  3.   海南省名牌農產品申請人申報產品基本情況表.doc
 
  二○○八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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